丘北县为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构建全县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创新食用农产品“合格证+质量追溯电子码”,县农科局按照农业农村部《全国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的精神要求,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
△图为加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宣传
向广大种植(户)宣传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重要性,制定各项有效措施,把生产主体种养、管理过程管控、农药兽药残留自检、产品带证上市、问题产品溯源等措施集成起来,强化生产者主体责任,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同时探索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
△图为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信息平台将农业资源调查、监管一体化、信用评价体系、质检结果、消费者评价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过程中的各环节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实现农业农村部门监管和服务并举,建立生产主体和消费者互动渠道,真正实现质量监管体系化。
△图为开展管理过程管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通过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推广,农业监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联动机制,将原有的分段管理逐步实现从田间到餐桌的全产业链管理。生产经营者从产地第一次进入市场或商超时主动出具合格证,经营者查验留存,监管部门监管核查,通过这个机制倒逼生产主体、收购主体从“产出来”一侧加强质量安全内部控制和诚信自律,推动农业规模经营,生产出更多安全、合格的农产品,让问题农产品来源可溯、去向可追、责任可查。
△图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联动机制
通过加大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宣传工作,部门齐抓并管,充分利用互联网、微(短)信、横幅、电子屏、告知书等形式,群众广泛参与,营造氛围,形成合力;通过高质量推进合格证制度,在鼓励分散经营向规模化转变的同时,依据农业农村部“五个一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红线,加大违规农产品生产者惩处力度。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长效化。
△图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通过整合农产品资源,鼓励社会机构与生产主体直接对接,为下游农产品加工、餐饮企业、机关学校食堂、社区居民打造坚实可依赖的供应链,既节约下游产业的采购成本,又增加农业生产主体的经营效益,同时保障了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1、什么是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合格证是上市农产品的“身份证”,是生产者的“承诺书”,是质量安全的“新名片”。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是生产主体对消费者、对社会的承诺,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自我约束力。
2、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样式。全国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大小尺寸自定,内容应至少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种植养殖生产信息(名称、产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若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也可以在合格证上标示。有条件的主体推行检测合格,可加附或留存质量检测报告。
3、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主体。全县蔬菜、水果、活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列入试行范围,其农产品上市时要出具合格证。小农户参与试行。
4、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承诺内容。种植养殖生产者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5、 食用农产品开具方式。种植养殖生产者自行开具,一式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一年备查。
6、 食用农产品开具单元。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或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使用。
7、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依据。生产者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标准,执行现有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承诺提供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使用非法添加物,对其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
8、自觉接受监督。自觉服从各级监管部门管理,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出现隐患积极整改。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丨供稿:纪 军(丘北县农科局)
丨编辑:陆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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