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北县创建国家级卫生县城及推进爱国卫生专项行动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环境综合治理,形成全民参与、共治共享的城市治理氛围,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丘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丘北县城区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的通告(第九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丘北县城区范围内临街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居民住户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应履行本办法各项规定,自觉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
责任单位不明确或发生变动的,由锦屏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五包”责任制,是指由责任单位按划定的门前责任区(以下称责任区)负责门前卫生、秩序、绿化、设施、文明的责任制度。
第四条 县推进爱国卫生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负责县城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为门前“五包”责任制法律主体,负责研究制定相关工作机制,实施监督管理,履行法律责任;锦屏镇人民政府及所辖村民委(社区)具体负责门前“五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与临街各责任单位签订责任书,设计制作并组织安装门前“五包”责任牌;各网格包保责任单位负责配合锦屏镇、社区(村民委)、居民小组做好门前“五包”、网格化管理的宣传动员及其他需要协助配合的工作。做好对责任区内居民住户的日常教育、劝导、监督工作。
住建、卫健、市监、工信、交运、公安、文明、林草、融媒体中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责任单位必须根据划定的责任区范围,与锦屏镇人民政府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并接受所在村民委(社区)、网格包保单位、广大市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标准与实施
第六条 横向为责任单位建筑沿路总长,相邻单位之间有空隔的以二分之一间距为界划定;纵向为责任单位沿街一侧建筑物墙基至人行道沿石,没有人行道的,至道路中心线。
第七条 门前“五包”责任制的具体内容及标准:
(一)包卫生:责任单位负责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清洁。垃圾袋装,严禁随意堆放、倾倒垃圾。保持地面卫生,做到无纸屑、果皮、烟蒂、痰迹、污物、积水等;保持临街墙面、牌匾、灯饰、橱窗美观、无破损,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围挡,竣工后及时清理。
(二)包秩序:责任单位负责保持责任区内秩序良好。无机动车乱停乱放、无占道经营、无乱搭乱建、无乱堆乱放、无乱设摊点等现象;不得在沿街停车位上设置障碍物阻碍他人停车。
(三)包绿化:责任单位负责保持责任区内树木花草、绿岛、花圃的完好。不得擅自修剪、移植、砍伐树木、破坏花草种菜;不得依树搭棚或在树木上乱钉乱挂、晾晒衣物;不得践踏绿地、侵占绿地。
(四)包设施:责任单位负责共同维护责任区相应公共基础设施。严禁损坏责任区内水、电、通信、消防、监控、井盖、环卫、照明、公益广告牌等公共设施;严禁破坏、开凿已硬化的路面;严禁移动路沿石、向沿街井口排放潲水、改变排污口位置。
(五)包文明:责任单位负责保持责任区内文明形象。不得占道摆设宴请、玩棋牌麻将;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宠物在责任区内大小便;不得违反烟花爆竹燃放规定,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第八条 责任单位应按照门前“五包”责任书内容,积极做好责任区范围内的门前“五包”工作。对在责任区内发生的违反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或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并协助处理。
第三章 检查和考评
第九条 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应加大对门前“五包”责任制的监督、检查,支持锦屏镇人民政府履行门前“五包”管理责任。锦屏镇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建立落实奖惩机制,将开展门前“五包”纳入党委、政府和社区工作议事日程,全面动员辖区居民住户履行门前“五包”责任,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形成工作常态。各网格包保责任单位应认真履行配合监督、教育劝导责任。
第十条 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建立门前“五包”责任制红黑榜曝光制度,利用固定曝光台、县融媒体网络平台每月至少曝光1次正反典型。对履行配合监督责任不到位的网格包保单位进行通报曝光。对拒不履行门前“五包”责任的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各乡(镇)门前“五包”结合实际,参照执行。